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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驾照未附带摩托车驾驶证的处罚措施是什么?

2024-12-11
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机动车。对于C1照驾驶摩托车的情况,属于驾驶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4款规定,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如果机动车驾驶人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将会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时,交警也有权对罚款200-2000元,拘留15日的处罚。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5年12月5日发布了对《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适用问题的函》的答复,其中第一条明确指出:“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在性质上应当属于无证驾驶;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无证驾驶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1)机动车驾驶人在未经过专门的驾驶员培训学校的驾驶技能训练与考试,进而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的,为无证驾驶。2)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超出驾驶证核定的准驾车型的范围的,作无证驾驶处理。比如只持有C照的人开B照的车,或只持B照的人开A照的车等等。3)驾驶人未随身携带与所驾车型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的,应视为无证驾驶。4)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过期超过一年而被注销,或被暂扣、吊销或撤消的,均视为无证驾驶。5)驾驶人的年龄或健康状况不符合驾驶条件的,如实际年龄超出所驾车型的最大年龄限制等,也视为无证驾驶。6)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机动车的(有特殊许可证明的除外)。7)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在中国驾驶的。对于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八章 附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 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n 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行使职权,应当遵守本法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n 本法施行前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在本法施行后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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