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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如果未随车携带行驶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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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1)悬挂机动车号牌,专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号牌; (2)放置检验合格标志,是指经车辆安全检验部门对机动车检验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明车况良好的合格标志; (3)保险标志,是指机动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后,由保险部门核发的证明; (4)机动车行驶证,是指机动车登记注册后,与《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记载的车辆类别、车主名称、厂牌名称及相关数据相一致的,并配有该车照片的合法证明。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二)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三)在与行人混行的道路上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避让行人;(四)不得在人行横道上骑行;(五)制动器失效的,不得骑行;(六)不得在车行道内逆向行驶、停车滞留;(七)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成年人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城市市区道路上可以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在其他道路上载人不得超过一人。人力客运三轮车按照核定的人数载人。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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