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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重视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来电、电子邮件和接待来访,公开信访工作制度,保障信访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各级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信访人对本市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信访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改进国家机关工作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有显著作用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通过书信、电话、电子邮件提出信访事项的,提倡使用真实姓名、告知联系方式。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信访要求。
信访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文明接待,尊重信访人的人格,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二)接照信访工作的处理程序,及时依法公正地处理信访事项,不得置之不理,敷衍塞责,推诿拖延;(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不得接受信访人请客送礼,不得收受贿赂;(四)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扩散信访人要求保密的内容,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五)对信访人关于相关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查询,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应当如实答复,不得拒绝;(六)妥善保管信访材料,不得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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