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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20】36号第二十条,生产、...
构成生产有毒食品罪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主观上是持故意的心理态度; 3、侵害的是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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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加重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应予立案追诉。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中所列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立案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20】36号第二十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应予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供人食用的动物,或者销售明知是使用该类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的,应予立案追诉。明知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或者含有该类药品的饲料养殖的供人食用的动物,而提供屠宰等加工服务,或者销售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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