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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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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日的相关知识具体如下: 1、专利申请日一般是申请人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当日; 2、申请人邮寄的申请文件,如果审查合格的,申请日为邮件寄出日,邮戳日期不清楚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申请日; 3、专利申请日的其他相关知识。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还要缴纳恢复费。根据规定: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4、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恢复专利权的期限不定,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专利暂时中止时,会给专利权人一个合理期限(2个月)来提出恢复权利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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