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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经批准设立的证券营业部未能按期开业前,中国证监会不再受理其新设证券营业部的申请。...
设立证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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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所称证券营业部指证券公司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经纪业务的机构,证券公司对其所属证券营业部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没有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且已依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管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二)证券经纪业务和其他业务分开办理,管理人员、业务人员、财务帐户均已分开,没有混合操作;(三)申请设立前一月末的净资本指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四)无违法违规融资;(五)内部管理规范,建立了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对所属证券营业部的资金、交易、客户情况进行及时有效的统一监控;(六)没有擅自设立证券营业网点;(七)近一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正受到立案调查;(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证券营业部开业验收,应向证券营业部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证券公司对证券营业部统一监管技术系统的建设报告;(三)证券营业部业务管理制度;(四)证券营业部拟任正、副经理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五)证券营业部业务人员、电脑技术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六)有关部门出具的证券营业部营业场所消防、安全合格的证明文件;(七)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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