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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一是虚拟财产不具有法律意乂上的财产属性.虚拟财产不具有法律财产中管理、自由交易的可能性,也不能独立性地存在.网络财产的虚拟性表现为虚拟财...
盗窃虚拟财产是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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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盗窃网络虚拟财产不可以认定盗窃罪。 关于虚拟财产能否归入传统意义上的财物,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意见如下:《解释》起草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在《解释》中明确,对盗窃游戏币等虚拟财产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经研究认为,此意见不妥。对于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如确需刑法规制,可以按照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等计算机犯罪定罪处罚,不应按盗窃罪处理。主要考虑:其一,虚拟财产与金钱财物等有形财产、电力燃气等无形财产存在明显差别,将其解释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公私财物,超出了司法解释的权限。其二,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是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对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行为当然可以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其三,对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适用盗窃罪会带来一系列棘手问题,特别是盗窃数额的认定,目前缺乏能够被普遍接受的计算方式。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明确了具体定罪量刑标准,适用该罪名可以罚当其罪,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其四,从境外刑事立法和司法来看,鲜有将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以盗窃罪论处。
我国目前虽然没有虚拟财产的立法,但国家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已经有不少盗窃虚拟财产的案件按盗窃罪处理了,但由于没有具体的立法的规定,法院的判决也存在一些争议。民法第七百六十七条规定,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盗用他人账号者,亦得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条“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窃取他人之动产者,为窃盗罪”之规定加以处理。
一、首要意见认为,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行为应适用于通信自由侵权罪。理由是,从腾讯QQ软件的主要功能来看,主要被认为是即时通信工具。盗窃和销售QQ号码应适用中国《刑法》第252条《隐藏、销毁或非法拆除他人信件,侵犯公民自由权,情节严重,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拘留》的规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电子邮件或其他娄底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二、第二意见认为,这种盗窃网络虚拟财产的土地应认定为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理由是,上述盗窃集团采用大量侵入商业和政府网站的方式,在网站上放置预先制作的网络病毒,使用中的QQ用户点击浏览该网页,该病毒记录QQ用户的号码和密码。自动发送到指定的服务器,成功盗取QQ号码。该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防卫事务、尖端科技领域信息系统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的规定,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量刑。三、第三种意见认为应以盗窃罪论处。理由是虚拟财产存在于计算机网络中,占有一定的空间,是客观存在的物体。从物理属性来看,虚拟财产可以为人控制和占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稀缺性),可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从经济属性来看,虚拟财产的产生是科技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编程等方式得到的,花费了大量社会所需的劳动时间。它是用户花费一定时间、金钱取得的,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网络虚拟财产具有虚拟性、期限性等与传统意义上财产的一些特征不同,但这并不影响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也受国家法律保护,成为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因此应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定盗窃罪)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定为盗窃罪。造成这种观点,虚拟财产也是有价值的,行为人有主观犯罪故意,有犯罪行为,应构成盗窃罪,按财产价值量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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