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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牙规则所规定的承运人的赔偿

2021-10-28
《海牙规则》共16条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和义务、承运人应享有的免责范围和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限额。根据公约的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是:(1)开航前和开航时尽职尽责,使船舶适合航行;适当配备船员、船舶和供应船舶,使货舱、冷藏舱等装载货物的部分能够适当、安全地接受、运输和保存货物。②适当、谨慎地装载、搬运、装载、运输、储存、护理和卸载货物。公约规定,承运人负责的期限是从货物装载到卸载的时间,即所谓的钩到钩,通称海牙期间。公约对承运人规定了17个广泛的免责原因,其中重要的是: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在航行或管理船舶时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义务的免责;火灾免责;承运人对海上或其他航行水域的灾害、危险和事故、自然灾害、战争和罢工免责;对救助或试图救助海上生命或财产的行为免责;对因货物固有缺点、性质或缺陷造成的体积和重量损失,或者任何其他损失或损坏,对包装不良、标志不清或不当,对虽然尽职尽责,但未发现的潜在缺点免责。承运人对每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最高赔偿限额为100英镑。当事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只能高于公约规定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限额;承运人可以放弃公约规定的权利和豁免,或者增加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约没有规定合同有规定,诉讼的时效规定为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一年。

相关法规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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