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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xx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2022-09-09
承销团成员首次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前,应将下列材料报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一)本单位业务处理系统开发方案。(二)业务处理系统内部测试报告和国债登记出具的联网测试报告。(三)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单据和相关收费标准。(四)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如上述各项材料内容发生变更,承销团成员应及时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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