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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邮戳日不清晰的,除当事人能够提出证明外,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日为递交日。国务...
宪法实施的积极作用主要包括: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其他一切法律制定的前提和依据;2、宪法推动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3、宪法有利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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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关系包括: 1、宪法权力关系,主要是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 2、宪法权利关系,主要是公民之间应享有的权利关系; 3、宪法权力和权利关系,讨论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本和源关系。 在宪法关系中,作为主体的公民与国家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与权力,而宪法赋予的权利与权力要得以现实化,还必须借助于宪法关系中客体的作用。宪法关系的客体是指宪法关系各主体的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所指向的对象,是宪法权利和宪法权力得以实现的媒介。 从宪法关系的基本理论和实践形式出发,结合其他部门法律关系客体的有关理论,可以发现,宪法关系的客体是宪法行为,即公民和国家等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规范所赋予的权利和权力的行为,包括公民的宪法权利行为和国家的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基本类型。
(一)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在同一物之上既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无沦其成立次序先后,物权优先于债权。具体而言,物权优先于债权主要表现在:1、所有权优先于债权2、他物权优先于债权(二)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是否存在优先效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对此前面已有提及。立足于物权效力的广义理解,物权的优先效力应当包含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亦称作物权的对内效力或物权的对内优先性,意指同一物之上多个他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物权设立的先后确立物权实现的顺序,先实现的物权相对后实现的物权而言具有优先性。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以下特征: 1、规范的根本性。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规范的最高性。从效力上看,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普通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一切宪法主体都必须以宪法为最根本的活动准则。 3、制定的严格性。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宪法的制定一般是要求成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我国的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4、规范的广泛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宪法规定的内容广泛;二是宪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主体广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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