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离婚夫妻写离婚协议要注意: 1、离婚协议内容不可过于简单,要具有可操作性。 2、离婚协议一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不能过于宽泛,会对弱势一方不利。...
离婚协议书是在夫妻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之下,由双方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其要点有: 1、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不要事项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存在欺诈、胁迫、转移、隐匿财产行为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领取离婚证后即生效,有异议的一方即使向法院提起变更财产分割协议的,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因此,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需要特别注意,避免出现后悔无门的情况。那么,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注意事项有哪些呢?1、首先,必须是双方自愿签署,存在欺诈、胁迫情况的,协议无效;2、必须双方亲自签署,不是双方亲自签订的,也属于无效协议;3、最重要的就是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写法了。切忌图省事出现,如,“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分割”、“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双方已自行分割完毕”等笼统说法。4、在未调查清楚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时,切莫心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朋友为了尽快解决离婚麻烦,往往没弄清楚夫妻双方实际拥有的财产就签订协议,这是很危险的。很多人会忘记将贷款房屋、股票、公司股权等财产计算在内就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还特意强调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以致最后后悔莫及。在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时,双方协商的就是财产的分割,可是在财产分割时,如何收集财产的证据成为最头疼,也最为重要的问题。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很多情况下自己无法顺利收集,比如,房产、对方隐匿、转移的财产、对方拥有的公司股份等等,遇到这种情况时,就可以选择请律师帮忙收集证据,律师在收集证据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如在收集对方公司股权时利用律师证及律所的证明就可以顺利收集到想要收集的证据。最后,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即使签订了,可以拿到律师那里帮你看一下有没有什么问题,没有问题了,可以选择去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领取离婚证。也是有需要注意的事项,毕竟协议中的内容与自身利益密切相关,这是千万马虎不得的。而签订的协议也应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不能违反相应的规定,不然就会导致协议最终被认定为无效。
签订婚内财产协议,需要注意约定的效力问题:一、婚内财产协议中的以下三种约定可能被认定无效: 1、约定财产归子女所有很多夫妻在签订协议时会约定某一部分财产归子女所有,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管。从法律.上来看,属于赠与没有履行,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约定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双方共有但未作产权变更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又未办理产权更名手续,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二、婚内财产协议中三种限制效力的约定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的约定抚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婚内财产协议中关于不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的约定,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陷入经济困难、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同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人的债务由一方承担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议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该协议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的约定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若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如果对方置之不理,患病方有权要求对方支付医药费用。
1、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在内容上的规范: (1)明确表示双方自愿离婚; (2)协议内容为双方自愿达成; (3)有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的一致处理意见。 2、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形式要求: (1)使用A4纸张、蓝黑墨水笔或者黑色签字笔书写或打印; (2)提交一式三份离婚协议书并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名; (3)协议内容应当清晰可辨,不得涂改。 3、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合法有效的规定: (1)协议约定内容不得违法国家法律法规; (2)协议约定内容不得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3)协议约定内容不得剥夺或者限制一方合法权利。 4、民政局对离婚协议书的存档要求: 双方当事人要准备三分离婚协议书,一份交给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当地民政局存档一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34人已浏览
131人已浏览
92人已浏览
13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