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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分割虚拟财产,专属一个人的,归一方所有;如果金钱价值大的,可以通过对价补偿的方式给予另一方补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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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财产也属于财产的一种存在方式。所以虚拟财产在离婚时是否分割主要是看该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应该依法分割,如果不属于则不进行分割。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一个是这个虚拟财产是原始取得,也就是说是夫妻双方中一个人或共同制造出来的;另一种情况是这个虚拟财产是继受取得,也就是用现实货币购买的。原始取得又分两种情况:一是在离婚时这个虚拟财产已经出售,这样就直接分割货币财产就行了,也就不存在分割虚拟财产问题;如果还没有出售,本律师认为如果双方对这个虚拟财产的价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应参照知识产权的一些规定,待将来出售、变现后再作分割。
网络虚拟财物能否定性为共同财产。 第一种观点是:从规定来看,网络虚拟财物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且,网络虚拟财物往往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比如QQ号,长期的使用使其已经不能与所有人相分割,所以不能随意把网络虚拟财物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网络虚拟财物有时候却能产生实际的财产收益,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网络虚拟财物产生的金钱价值,当然可以分割。 第二种观点:离婚分割财产时,除传统的实物财产外,“吉利”数字的网聊软件号码,网络游戏中的装备、宠物、角色等级与角色技能,网店的域名等虚拟财产,具有有用性、稀缺性、可交易性等特性,与传统财产的基本属性相吻合,能够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夫妻离婚涉及虚拟财产,一方或双方提出分割请求的,可以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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