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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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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伪劣、伪劣、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下的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伪劣产品有广义、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伪劣商品如产品质量法中的规定。根据该法规定,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或冒用、伪造商标、优质产品标志、认证标志、生产许可证,或失去了使用价值的物品。其特征是:一是伪劣商品包括了假冒商品,二是其法律责任既可能是刑事的,也可能是民事、行政的。狭义的伪劣商品是指作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对象的伪劣商品。根据《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和《产品质量法》第49条、第50条、第52条的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主要包括: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根据上述规定,狭义的伪劣商品,是指生产、销售的商品,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质量不合格或者失去了使用价值。
两罪的主要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性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生命权。后者则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而后者的范围很广泛。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才构成本罪;而后者则要求“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 根据本节第149条之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不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规定处罚。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在我们日常生活当中,食品安全问题一直以来都是非常严峻的问题,如果有人通过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违法利益,那么将会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必须要进行严厉的处罚,正常情况下根据严重后果程度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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