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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合同的补充合同和主合同单价不一样,一般是按照主合同进行结算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
施工合同需要备案,如果是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该按照哪个标准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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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建筑合同的补充合同和主合同单价不一样,一般是按照主合同进行结算的。 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补充合同与主合同结算单价不一致,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1、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2、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 (一)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二)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 (三)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施工合同是需要备案的,那要是建设施工合同和"补充协议"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哪个标准进行结算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这是“黑白合同”应当以白合同进行结算的基本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不是必须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但是,当事人按照招投标的程序进行了招投标,签订了施工合同并进行了备案,此后双方又签订了黑白合同,也应当适用《司法解释》第21条关于以备案合同进行结算的规定。 因此,在主合同和补充合同结算不一样时,应该看主合同和补充协议对此是怎么约定的,按约定处理即可,若未约定以哪份为准,一般以补充协议为准,若补充协议的签订存在违法的情形,则以主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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