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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被撞一家三口受伤不严重,但是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仍要对其承担赔偿责任,首先需要赔偿夫妻二人的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如果需要住院治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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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地说,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的对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己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连带责任虽对债权人有利,但对债务人无疑是一种加重责任。在本案中,A不应当与出租车司机师傅承担连带责任。因为2010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案件,A在本案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而出租车司机师傅承担主要责任。显然,A与出租车司机师傅在本案中的责任大小是能确定的,因此A应当根据其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事故中无责任也可能承担赔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驾驶人驾驶公车办理的是个人事务,仍然应该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员有重大过错或者故意的,单位可以向驾驶人追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或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驾驶用人单位或者接受劳务一方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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