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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可以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规定: “第十三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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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下,资产负债表中有“长期待摊费用”这个科目,所以直接填列即可。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具体包括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根据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和修理费均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开办费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修理费计入销售费用或管理费用(即修理费一律费用化)。其中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内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员工薪酬、办公费用、培训支出、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费用等。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待摊费用,都在本科目按规定进行摊销。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数额,反映的是企业各项尚未摊销完的长期待摊费用的摊余价值。
1、开办费计入长期待摊费用,不影响报税处理,报税根据实际经济业务进行报税;2、《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0]25号)对开办费的摊销期限作了重大调整。原行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生产经营的当月起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3、《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4、由此可见,对开办费的会计处理,无论从会计科目的设置还是摊销的期限都与原行业财务制度有较大改变。这一新规定与现行所得税法规存在较大的差异。
一、企业所得税是按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计算缴纳的。 1、利润=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业务成本-主营业业务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3、应纳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税率4、适用税率问题:应纳税所得额(纳税调整后的利润)在3万元(含)以内的适用18%,在3万元至10万元(含)的适用27%,在10万元以上的适用33%(2008年起为25%)。二、会计分录 1、计提时: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上缴时: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贷:银行存款 3、结转时:借:本年利润贷: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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