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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可以在原告户口所在地,但是有前提条件,如果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可以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离...
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起诉离婚的,原告应当是被告,即应当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但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户籍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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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口流动性是相当大的,如果双方感情破裂需要起诉离婚,是否是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呢?该问题是要分类讨论的。第一种情况是最普通的情况,双方均没有被限制人身自由,且没有证据证明一方离开达一年以上,此时想要离婚一方应当向被告户籍所在地或被告经常住所地基层法院提起诉讼。此处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在某一地连续居住达一年以上,则认为该地是该人的经常住所地。第二种情况是可以在原告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所地起诉的情形:一方离开住所地达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一方被监禁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另一方起诉离婚的。除此之外,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或者被监禁的,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一般情况下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下列情况除外: ⑴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⑵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⑶如果被告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异地诉讼离婚的,夫妻一方在外地超过一年的,原告在户籍所在地,被告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的,由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都在异地一年以上,直接由被告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起诉时没有经常居住的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一诉讼的几名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的,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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