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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中外股东的股权后又投资入股的公司,如何处置现有的债权债务?

2022-02-11
一家中外合资有限公司于94年成立,外方股东自96年起至今就不曾来华,公司于2001年3月被吊销营业执照,请问现在中方股东对公司现有的资产和债权债务应当如何处置?答复: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当进行清算。合营企业应当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成立清算委员会,由清算委员会负责清算事宜。第九十二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一般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当从合营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第九十三条规定,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企业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该合营企业起诉和应诉。《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因此,如果你公司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也应当按照以上条款的规定对债务和资产进行清算。(以上为本栏目编辑人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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