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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您提供一份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xx)xx刑初字第xxxxx号 公诉机关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xxxx年xx月xx日因涉嫌盗窃罪被xx县公安局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被xx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xxxx年xx月xx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以xx刑诉字(xxxx)第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xx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xxx出庭支持了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xx省x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xxxx年xx月份,后面为详细作案过程。向本院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实,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xxx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何某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亦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xxx年xx月份,后面为详细的作案过程。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xx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县公安局报案称,xxxx年xx月xx日发现xxxx丢失,请求依法查处。 2、被害人王某陈述,证明xxxx年xx月xx日,后为被盗过程。 3、证人证言 (1)证人xx证言,证明。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案发现场xxxxxxxxxx 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xxxxxxxx 6、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何某xxxx年xx月xx日生。 7、被告人何某供述,xxxxxxxxx 本院认为,被告人xxxxxxxxx,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xxx代理审判员 xxx 人民陪审员 xxx xxxx年xx月xx日 书记员 xxx
盗窃、抢劫一般并罚。盗窃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抢劫,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要考虑盗窃金额,盗窃罪金额是量刑标准。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 2、犯盗窃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3、犯盗窃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4、犯盗窃罪,具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5、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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