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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1、不正当竞争的主体为经营者,包括合法、非法经营的经营者。 2、客观上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反法》调整的违法主体应是虚假宣传的实施者(广告法中称的广告主),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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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作为联系供需双方利益的纽带,是市场活动最重要的调整器,与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密切相关。降价销售或低价销售是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的基本价格策略。低价销售作为一种竞争策略,如果经营者是在提高技术、减少消耗、降低成本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一种正当价格竞争或所采取的一种让利措施,法律将对其予以认可或保护。但是,如果经营者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故意在一定范围的市场上和一定时期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某一商品,以达到排挤竞争对手、独占经营之目的,法律则将其作为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不正当低价销售予以禁止。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一些实力雄厚的经营为了操纵或独霸市场,便不惜以暂时亏本的代价,将某种或某些商品的价格压到成本价以下销售,使竞争对手难以为继,倒闭或退出市场。在挤垮其他竞争对手、操纵市场以后,它又抬高商品销售价格,获取更高的垄断利润,这种貌似有利于消费者的低价销售,最终会限制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损害其他竞争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于是,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进行法律规制便成为必然。基于此,对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进行较为全面的法律分析,对于正确界定低价销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合理确定不正当低价销售行为的调整规则,促进和保障正当价格竞争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低价倾销的行为是指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低价倾销的行为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是处于销售地位的经营者(卖方)--资金雄厚,生产规模大 2、行为人主观为故意,其目的是为了排挤竞争对手 A、行为人低于成本销售是否有正当的理由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B、行为人实施亏本销售是否持续很长的时间 C、行为人是否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3、行为人进行了以低成本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解读 有奖销售是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商品(或服务)的行为,主要有附赠品和抽奖两种形式。作为经营者的一种促销手段,有奖销售可以促进商品的流通,提高市场占有率,并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 这种促销手段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着双重的影响:符合商业道德且限定在一定范围内的有奖销售,可以起到活跃市场,促进竞争的积极作用;超过一定的范围或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有奖销售,则会造成对竞争秩序的破坏,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因此,法律并不是一概否定有奖销售,而只是禁止以下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行为:1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2欺骗性的有奖销售行为,即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这种行为产生于抽奖式有奖销售的情形之下,经营者以奖品或奖金为诱饵,引诱消费者,而所设之“奖”不能为任何消费者所得,构成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3最高奖金额超过五万元的抽奖销售行为。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将最高奖的金额由五千元提高到了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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