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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等功臣子女自愿应征并符合征兵条件的,优先服现役。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
获得一等功烈士的子女自愿且符合征兵条件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服现役。烈士子女符合公务员考试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为公务员。同时,烈士子女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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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40个月的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计算。 2、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立一等功的,增发25%;立二等功的,增发15%;立三等功的,增发5%。 3、对生前作出特殊贡献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除按照本条例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外,军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其遗属一次性特别抚恤金。 一等功是指为国家作出了巨大贡献的行为,获得一等功是获得一等功及以上的文职干部可以要求提前升官加职,对获得一等功的军人将士准予授以荣誉称号和勋章。立一等功是十分困难的的事,一般情况下,嘉奖由连营办法,三等功由团旅批准。而二等功由旅师批准的,一等功是由团师批准的。
一级退役士兵可以选择两种待遇政策:安置工作和独立就业。1、安置工作: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1)士官服现役12年以上;(2)平时在服现役期间获得二等功以上奖励或战时获得三等功以上奖励;(3)因战争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4)是烈士子女。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困难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考虑;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休时自愿选择独立就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二、二。独立就业增发一次性退役金: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独立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按照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退役期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增发1年以下15个月的荣誉称号的,或者增发1年以下1年以下的退役军事委员会。%(二)获得二等功的,增发10%(三)获得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最高等级奖励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荣立三等功的优秀公务员,其退休时的养老金金额与没有荣立三等功的相同工龄,相同职级的其他公务员的养老金金额是一样的。根据公务员奖励有关规定,公务员奖励种类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在实施的过程中,因地方政策不同,实施奖励的情况也不同,一般是:一年年度考核优秀,给予嘉奖;连续三年年度考核优秀,在本单位内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记三等功;连续五年年度考核优秀,在本系统内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记二等功;连续七年年度考核优秀,在本省市内有重大贡献的,给予记一等功;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对授予荣誉称号的公务员,可以给予晋升职务工资档次奖励,也可以给予一次性奖金。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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