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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在性质上属于商法,票据行为则是一种商事法律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特征相比,还具有自身的特点。票据行为与一般的法律行为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1)要式性。要式性是指票据行为是一种严格的书面行为,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票据行为人必须在票据上签章,其票据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2)文义性。文义性是指票据行为的内容均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而定。 (3)无因性。无因性是指票据行为只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便产生法律效力,即使其基础关系(又称实质关系)因有缺陷而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仍不受影响。 (4)独立性。独立性是指在同一票据上所作的各种票据行为互不影响,各自独立发生其法律效力。 (5)连带性。连带性是指同一票据上的各种票据行为人均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写法如下: 借条 (例子)2015年9月19日,张三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向205有限公司借款现金100000元(大写:拾万元整),借期1年,从2015年9月19日到2016年9月19日,年利息为6%。 借款人:(签字) 2015年9月19日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 1、票据能力 (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 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赌债、贩毒。 (1)以欺诈、胁迫手段从事的票据行为。《票据法》第12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2)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票据行为。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也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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