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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转非车辆报废年限法律的规定:营运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的,应当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营运载客汽车的引...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包括轿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达到报废标准后要求继续使用的。不需要审批,经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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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各类车的报废期限不一样,载客汽车中,营运性大型客车正常使用年限10年,延期2年,期间每年检2次,再延期使用期为1至2年,总使用年限14年。9座以上非营运性客车正常使用年限10年,总使用年限20年。大型货车正常使用年限为10年,总使用年限14年,总质量大于1.8吨小于6吨的轻型载货汽车正常使用10年,总使用年限15年,1.8吨微型载货车正常使用年限为8年,不允许延期,总使用为8年。
机动车1、出租车(小、微型)8年.旅游、公路客车(大中型)15年35年.20年40年非营运大中型车.12年52年微型货车.重、中、轻型卡车15年66年.半挂牵引车15年77年.非经营性小型、微型汽车无使用寿命。超过15年后,每年必须进行两次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强制报废。
根据《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家经贸资源[2000]1202号)和《公安部关于实施的通知》,国家经贸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关于有关问题的通知》(公交管理[2001]2号)精神,1997年制定的汽车报废标准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和延迟报废标准调整为: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和越野车)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查两次。20年以上的,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最长使用寿命不得超过lO年。延迟使用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延迟使用的9辆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定期检查2次,超过15年的,自第16年起每年定期检查4次。3、运营客车的使用寿命调整为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延迟使用不超过4年:延长使用期间每年定期检查4次。4、上述车辆定期检查时,连续三次检查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规定的,应当收回车牌和驾驶执照,并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注销登记。达到报废标准后,不得办理登记和转让登记。5、经营车辆转为非经营车辆、非经营车辆转为经营车辆的,按照经营车辆规定的年限(8年)报废。6、未调整的内容和其他类型的汽车仍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其他部门发布<汽车报废标准>《关于调整轻型货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和《关于调整轻型货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07号)量大于1、8吨小于或等于6吨的卡车)。右方向盘汽车报废管理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右方向盘汽车管理的通知》(公交管理[2000]号。183)执行。7、延迟报废车辆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仍按现行程序办理;原延迟报废手续,但未达到新报废标准,按普通正常车辆管理,重新打印驾驶证副证书,按规定办理年检签字,不再加盖法院延迟报废检查印章;按原报废标准报废但未完成注销登记的车辆,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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