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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
人民检察院作出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应当告知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有权在收到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后5日内向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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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驳回回避申请复议的法律规定是: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被驳回回避申请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另外,对于不属于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所列情形的回避申请,由法庭当庭驳回,并不得申请复议。
可以的,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刑事案件可以复议复核的情形包括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等。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复议复核案件程序规定》规定: 第六条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下列相关人员可以依法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申请: (一)对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律师可以提出; (二)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三)保证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四)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五)移送案件的行政机关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该行政机关可以提出。 第七条刑事复议申请人对公安机关就本规定第六条第二至四项决定作出的刑事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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