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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属公司,是指被另一个企业(称为母公司)控制的企业,一般是为签约方所拥有控制,或是与签约方有关联的公司。在服务合同中,与签约方同为另一家公司...
附属卡定义:附属卡是相对于主卡而言的,每个开信用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年满13周岁以上的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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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一般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或某些目的而成立的组织。也就是说,公司一般是为赚钱而成立的组织。 公司是一个市场主体,法律上为了方便规范和管理这个主体,我们选择把公司“拟人化”,称它为“法人”。你可以把它理解为“法律上拟制的人”。 股东一旦按照法律规定完成设立程序,那公司在法律上就是一个独立的个体。自设立之日起,它就拥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成为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它可以依照自己的章程、制度,独立参与经营活动,独立行使权利,独立承担义务。 只要是合法经营的,那公司责任和股东责任就必须分开,就好比一个成年人犯错了,一定是他自己承担责任,怪不了他父母身上。公司也是如此,对外经营,以公司全部财产承担责任,如果钱不够了,那就只能走破产清算程序,不能越界让股东来额外承担。因为股东只需以自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即可。
在国际惯例中,图书出版者通过订立出版合同,不仅取得图书出版权(图书形式的印刷复制权和发行权),而且还常常取得可能影响图书出版的其他权利,以便控制有关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这些权利由于通常附属于图书出版权,因而被称为附属权。附属权通常包括:(一)一期刊载权,即许可他人在一期报纸、杂志上刊载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二)连载权,即许可他人在图书出版之前或之后在报纸、杂志上连载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三)选集权,即许可他人将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编入选集的权利;(四)复印权,即许可他人复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权利。不少图书出版者认为,由于他们出版了作品,促成作品得到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因而他们也应该取得其他一些不影响图书出版的权利。在一些国家,图书出版者还可以取得下列附属权;(五)播放权,即许可他人在广播电视节目中朗诵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权利。(六)缩微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缩微胶片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七)计算机使用权,即许可他人将作品存储在计算机存储器内,供公众随时阅读或复制的权利。(八)录音复制权,即许可他人以录音制品形式复制作品的权利。(九)电影摄制权,即许可他人对作品进行改编并摄制成电影的权利。(十)翻译权,即许可他人翻译出版作品的权利。图书出版者取得上述这些附属权,往往并不是要自己以某种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获得报酬。因此,严格说来,作者授予图书出版者这类权利,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许可使用,而是一种委托代理。由于上述其中一些权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关,他人行使这些权利可能对图书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构成竞争,因而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权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别是翻译权、电影摄制权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图书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这些权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实践中,考虑到各种因素,不少作者仍然愿意将其中某些权利授予图书出版者,或者说委托图书出版者代理行使。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附议”的意思是:附和同意其他代表提出的议案,并作为共同提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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