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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当事人要准备如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簿,已婚的还要带上结婚证。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按照规定准备好相应的证件材料,之后向所在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处受理,公证员当着两人的面进行财产审查,防止协议的不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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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公证的程序有以下这些: 第一步,要先准备好以下几种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户口薄。 2、与约定内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未拿到产权证的购房合同和付款发票等能证明财产属性的证明等。 3、双方已经草拟好的协议书。 第二步,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双方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此类和身份关系相关的公证,必须双方都亲自去办理,委托他人代理或是一个人来办理的,是不会被受理的。 第三步,公证申请被接待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当事人应如实回答公证员的提问,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告诉当事人签订财产协议后承担的法律义务和法律后果。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后,在笔录上签字确认。 第四步,双方当事人当着公证员的面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至此,婚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孤独、寂寞、空虚,是时下很多单身老人的精神写照。这些老人中有一部分正被家人所忽略,被社会所遗忘,而精神上的被忽略和被遗忘,使许多老人感到更加落寞和无助。在那个孤独的角落,他们渴望爱,渴望交流,希望找一个能与他们共度余生的伴侣,但是,长期存在于他们心中的传统观念、子女的看法、周围人的眼光等等,使他们在再婚路上有很多期望的同时也有很多顾虑。 老人的想法 渴望走出寂寞的阴影 “开放”的胡姨: 我们也有正当的生理心理需求 胡姨虽已年过半百,但她说:“虽然我老了,但我的心境还非常年轻,我要像年轻人一样恋爱、结婚,老年人也是人,也有自己正当的生理和心理上的需要,我觉得这很正常。” 当记者问到她真正找老伴的原因时,她说:“我丈夫5年前去世了,开始我是没有找老伴的想法的,但现在子女已经成家立室,他们工作忙,无暇顾及我,我也不想走进他们的生活,为他们带来不方便,所以我希望找一个与我年纪相仿的对象,以后身体不方便的时候,也好有个照应,不至于冷暖无人知,同时,如果大家能有一个有共同话题,也可解决精神上的空虚寂寞。”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发现很多单身老人都有与胡姨差不多的想法,他们为了逃出孤独、寂寞的阴影,努力地找一个可以相扶相伴的人。 “随缘”的王伯: 相信缘分,不再刻意寻找 王伯今年67岁,面色红润,他的老伴10年前就去世了,留下他和两个女儿,如今两个女儿都出嫁了,只剩下他孤零零地守候在那幢老房子里。王伯每天有规律地做着同样的事情:上午的全部时间到公园里教老人打拳,下午搞卫生、做营养餐,晚上看电视、休息。他这样日复一日地过了好几个年头,静下来的时候,便有一种莫名的孤独感充斥心头。 四五年前,王伯萌生了再婚的念头,去了婚姻介绍所,希望有所收获,但现在仍未如愿,他遗憾地说:“开始时我把全部希望交托给了婚姻介绍所,也见了好多人,但往往是不好的自己自然不喜欢,好的又看不上自己。现在我开始相信缘分,不再刻意去找那个适合自己的人。”从他的话语中,记者分明感受到了王伯的孤独和无奈。 “保守”的黄姨: 过不了自己那一关 像胡姨和王伯那样积极寻找另一半的老人不少,但也有不少老人对老年再婚有这样或那样的顾虑,如黄姨。 黄姨的老伴去世后,有不少人替她介绍对象,其中也有一些看上去还不错的,但黄姨只与其中一位交往不到两个星期,便谢绝了一切想与她交往的人。 黄姨说,“我找老伴,子女都很支持,但自己思想上放不开,老觉得这么大年纪了,放不下这脸面。当初和那男的交往的那段时间,我都不敢出门,老怕别人在背后说我。”黄姨说话的语气带着少女般的羞涩。停了一会儿,她接着说,“说真的,不管别人怎么想,反正我觉得这不是什么好事,还是一个人过日子轻松些,心里没有负担,不怕别人说什么。” 子女的看法 “子女再孝顺也不能代替老伴” “对老人再婚,你有什么看法?”就此问题,记者随机采访了一些市民,他们中有工人,有老师,有在校大学生,有政府工作人员,也有家庭主妇,他们有一个共同的身份:为人子女。 五邑大学的一个大学生认为:“现在成年子女一般都成家另过,不跟老人住在一起,丧偶的老人,心理上的孤独、寂寞我们是可以理解的,这跟子女孝不孝顺没有关系,子女再孝顺也不能代替老伴。很多人怕老人再婚后,在财产上产生纠纷,我觉得这样很不好,父母为子女辛辛苦苦半辈子,已经很不容易了,再说,现在一般的家庭也没有太多存款,为了那点所谓的‘遗产’而剥夺父母的幸福,很不应该,所以,对老年人再婚,我认为我们作子女的没有理由也没有必要反对。” 蓬江区政府的一个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我有一个丧妻的父亲或者一个守寡的母亲,我赞成他(她)找一个老伴,他们可以相互陪伴,聊聊天、散散步、喝喝茶或者一起出去旅游,因为我也有自己的家庭和工作,不可能有很多时间来陪伴父母,与其让他(她)一个人孤单,倒不如找个人陪他(她)。” 马腾社区的一个家庭主妇持这样的观点:“我认为老年人应该根据自己的需要和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再婚,不要看到别人找个老伴,自己马上也想找;另外,找老伴之前,还要征求子女的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不要以后影响到家庭关系。” 在企业工作的张先生说:“我很赞成老年人再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人不赞成,我想他们不赞成也有自己不赞成的苦衷,比如说,是单位领导,怕自己父母再婚影响不好或者父(母)要找的那个老伴明显看得出是别有用心等等。” 专家的说法 心理专家:子女应该支持老人再婚 针对老年人再婚所牵涉到的一些问题,记者采访了我市的心理专家、律师等人士,他们对老年人再婚提出了一些提醒和建议。 市第三人民医院心理科主任傅生省认为:老年人渴望再婚不仅是生理需求,更是心理需求。 傅生省说老人渴望再婚一般有这样几种常见的情况和心理:老年人丧偶后,给他们的精神造成了很大的打击和刺激。他们开始感到悲伤、孤独、寂寞、抑郁和焦虑,虽然子女在衣、食、住、行等方面照顾老人,但很多子女忽视了老人对心理、情感等方面的精神需求,所以很多老人希望能找一个年龄相仿的人来抚慰寂寞的心灵和情感。此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多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也越来越好,很多老年人都有情感和生理方面的需要,但又考虑到社会道德观念、子女的想法及脸面等问题,所以内心会变得很矛盾、很压抑。这时,老人是最需要子女支持的,作为子女的不应只顾考虑自己的感受,而应尽量满足老人在情感和生理上的需求。 律师:再婚前最好做财产公证 记者从法院及部分律师所了解到,目前我市很少有老年人或其子女因为老年人再婚而引起财产纠纷的,即便是有,一般也是采取协商的方式私下解决。绝大多数法律工作者在接受采访时都认为,不少老人选择了未婚同居的方式生活,这在法律上是不受保护的,在道德范围内也是不提倡的。 五邑律师事务所的黄日森律师建议:再婚老人要想避免婚后出现财产纠纷,一般要在婚前做好财产公证,在婚后遵守“三不变”的原则:婚前财产所有权不变,婚前财产继承权不变,亲子关系不变。按《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收益一般为共同所有。再婚老人如果离婚,则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再婚老人如果死亡,则在区分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后,属于死亡老人的个人财产和公共财产中的份数由老人的配偶和子女继承。 同时,黄日森也提醒再婚老人应该注意以下问题:老人再婚之前最好与原家庭成员进行分家析产,明确再婚前老人的个人财产;如果双方的子女对老人再婚的财产有争议的,可以进行婚前财产的公证或提前立遗嘱。 编后语 老年人再婚,怎一个“难”字了得 一连四篇有关老年人再婚的系列报道,到今天刊登完毕了。从报道中,我们可以看到,老年人的再婚之路并不好走,虽然我们报道的主人公有些是很幸福的,找到了自己的老伴,但毕竟是少数,依然无奈的还是占了大多数。究其原因,如报道中所提及的,既有来自子女方面的压力,也有来自世俗的眼光,但笔者认为,最重要的还是来自老年人自身。 就如市区一婚介所负责人所说的,如果老年人找老伴单单讲求外表和性格是否合得来,那也不是太难,关键是现在老年人征婚的要求一点都不比年轻人少,而且他们比年轻人少了一份激情和冲动,更加看重物质方面的条件和一些现实的东西,如老年男性一般会要求对方比自己小10岁以上或不超过50岁,温柔体贴,甚至未婚;而女方则会更多地考虑对方是否有住房、医保、社保和固定的收入等等。由于他们的年龄较大,没有太多的时间相互接触、了解,而且往往男女双方的要求又刚好错位,所以择偶或再婚成功的并不多。 是啊,即使全社会都支持丧偶的老年人再婚,什么世俗的眼光也没有了,但是,如果老年人自己的观念还是不转变,那他们的再婚之路真的就是太难了
当事人准备好相关证件和协议书,共同到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填写公证的申请表格;公证申请被公证员受理后,公证员就财产协议的内容,审查财产的权利证明。查问当事人的订约是否受到欺骗或误导;公证员会履行必要的法律告知义务,当事人配合公证员做完公证谈话笔录,并在笔录上签字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公证员的面前,在婚前财产协议书上签名。财产公证的办证程序履行完毕,当事人可于规定期限内,凭收费单据来领取公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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