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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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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2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是认定诈骗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一个重要内容,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1。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1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10万元以上;2、数额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5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50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是指个人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30万元以上,单位诈骗公私财产数额在200万元以上。4、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犯罪动机和手段恶劣;(2)多次欺骗造成不良影响的;(3)受害人受损,生活困难的;(4)拒绝返还赃物,偿还债务,赔偿损失的。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2)逃跑作案危害严重的;(3)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财物,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的;(5)利用诈骗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受害者死亡、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单位涉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合同诈骗犯罪的数额,一般应以行为人实际未还的数额来认定。对行为人骗取实物后变现的,犯罪数额以被骗物品实际鉴定价值来认定;如果变现后取得的数额高于鉴定价值的,以实际取得的数额认定。 对于多次行骗,并以后次诈骗财物归还前次诈骗财物,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被害人的实际损失额或行为人多次行骗的总额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行为人为实施犯罪所支付的好处费、车旅费等应当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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