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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
1.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理法院所在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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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伤残或死亡时,经常会遇到索赔的问题,造成被害人死亡时,赔偿的项目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的慰抚金等。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网的特约索赔专家张峰律师特将北京死亡被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计算公式整理出来,供大家参考,具体计算公式为: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死亡按100%计算)×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龄);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0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0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周岁以上)=伤残等级(100%)×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注:死亡的伤残等级按一级(伤残系数为100%)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赔偿标准为,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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