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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否直接以遗嘱办理遗产继承?

2025-01-0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遗嘱可以分为遗嘱整体无效和遗嘱部分无效两类。对于部分无效的遗嘱,其无效部分并不能影响乃至阻碍其余部分的效力以及执行的持续进行。 当遗嘱面临部分无效情形时,需要依据该无效部分所涉及的不同特定条款,对遗产分配事宜做出相应调整。例如,如果遗嘱处置的财产为立遗嘱人和他人共同所有,其他财产共有人有权主张自己应得的份额,仅向遗嘱继承人支付相应比例的财产。 另外,如果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预留足够的财产份额,那么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必须首先扣除这些人所需的必要份额,然后再将剩余的遗产按照遗嘱中的规定进行分配。 此外,根据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遗嘱的实质要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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