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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婚姻状况由未婚更改成为已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上证件都需要原件;将婚姻状况已婚更改为未婚,需要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原件;将婚姻状况已婚更改为丧偶,则需要身份证、户口本、及配偶的死亡证明。
婚姻状况有变化,户口簿上的相应信息应及时变更,不同情况下变更时要携带的材料也不同。受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业务的单位是户籍所在地公安分局人口管理服务中心或派出所,手续齐全可免费当场办理。变更婚姻状况信息时,当事人要携带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由未婚变更为已婚,还要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离婚,要携带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经法院离婚的要提交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判决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已婚变更为丧偶,要携带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材料,及配偶死亡注销户口证明。
当事人实际婚姻状况和户口本登记的婚姻状况不一致,可以有当事人本人持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说明情况,申请办理变更户口本的婚姻状况。《户口登记条例》规定:第十七条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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