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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行业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建议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二)不按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私分、侵占、挪用行业协会资产或者所接受捐赠、资助的财物的;(五)有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三)、(四)、(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的。前款各项所列行为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行业协会从事推动相关产业技术改造、产业升级等工作的,市、区政府应当依据有关产业政策规定,使用产业专项资金给予财政奖励。行业协会起草的行业标准、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等被国家、省和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采纳的,市、区政府或者采纳草案的部门可以根据标准化战略政策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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