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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
可以通过以下几方面的证据证明股东抽逃出资: 1、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的证据;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的证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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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欺诈性违法行为,在性质上属于严重侵蚀公司资本的行为,违背公司资本维持、公司资本不变、资本确定等原则,致使公司财产被转移、私吞、挪用等,严重影响公司对外清偿债务的能力。只要股东未能证明其转款的行为系公司的正常经营行为,或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或该转款行为经过法定程序等事实,就可以认定构成抽逃出资。
在此情形下,已足额出资股东既可以根据公司章程之规定,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可以根据修订后的公司法152条之规定,在公司怠于行使其追偿权时,代表公司提起间接诉讼,要求将抽逃的资金退还公司。
可以要求剥夺、解除其股东资格。但解除股东的股东资格,应符合以下条件和程序: 1、解除股东资格这一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如果只是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部分出资的情形的,通常都不应该要求剥夺股东资格。 2、公司在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予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只有该股东在公司催告的合理期间内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才能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法院才能确认公司这种除名行为的效力。 3、公司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其实对已经足额出资的股东而言,解除抽逃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是一件有很大法律风险的事情,可以要求剥夺、解除其股东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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