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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程序是:首先由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表决公司本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报经股东大会批准;审议并表决公司下年度预计利润分配议案,在...
首先,现金股利分配。支付现金是企业向股东分配股利的基本形式。 第二,股票股利。对股份有限公司来说,股利分配除了采用现金、财产或债务的形式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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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话,股份是按照投资金额和注册资金的比例确定的,利润也是按照股份占有情况按照比例分配的,这个没有什么比较好的说法,直接按照股权比例分配。公司注册时提供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了股权分配和利润分配,除非有特殊要求,否则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即可。注册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就可以了,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决议中规定有关公司的每个人的权力和义务,例如股权比例,个人职责,如何分红等等,还有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等,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第35条同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第167条第4款还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第35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拥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由此可见,分配股利是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的主要内容。但是,公司股利的分配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根据《公司法》第38条的规定,公司股利分配事项须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分配方案,然后由股东会审议批准。因此股利分配不仅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资分配的利润,更为关键的是股利分配方案应否得到股东会的批准通过。而现实生活中,许多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和资本多数决定原则,使股东会始终无法通过分配方案,导致中小股东长期不能享受公司利润的情况。对此,股东能否直斥要求分配股利呢?《公司法》未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有观点认为,股东起诉要求分配股利的,人民法院应对公司未分配期限内的利润进行审计,按股东的出资比例裁决原告应分配的股利。但最高院法官则不认同此种观点。公司股利是否分配以及分配的数额,原则上属于公司自治和股东自治的范围,司法权不能干预股东会的这一权利。当股东会无法通过利润分配方案时,股东也不能请求法院强制公司分配股利。但这并不意味着股利分配行为完全游离于司法审查范围之外,否则中小股东的利益将无法获得保护。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股东可以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己的利益:(1)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如果有关股利分配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存在程序上的瑕疵,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无效确认之诉或撤销之诉。如股东会违反章程的规定过分提取公积金,而不分配股利或者很少分配股利并以其作为压榨小股东手段时,受害股东可申请法院对该决议予以撤销。(2)股东可以行使退股权。《公司法》第75条规定,公司连续一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股利分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两类——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1、实体条件: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股利分配虽然是的本质性权利,但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危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对股东所做的分配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利润,而不得来源于公司的资本。但即使公司有利润,也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为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提高公司对的总体担保能力及保护劳动者权益,各国公司法通常对的提取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我国《》第一百六十七条对公积金的提取作了规定,即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用作分配的利润必须是扣除一定款项后的余额,其扣除顺序如下:1)所得税,用于分配的必须是“税后利润”,公司利润首先应当扣除所得税。2)弥补亏损,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应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前,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累计提取额为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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