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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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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也是各9个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六十四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一、第一部分、九级工伤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职工本人月工资×9个月(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基金支付); 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9个月(用人单位支付); 4、医疗费:按100%享受(基金支付); 5、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国家规定享受,但一般不超过12个月,最长24个月,在此期间的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用人单位支付)。 6、生活津贴:停工留薪期满或停工留薪期终止,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期间,停发停工留薪期待遇,未能上班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生活津贴,其标准不得低于因病医疗期内的病假工资(用人单位支付)。 7、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享受(基金支付)。 8、劳动能力鉴定(确认)费(基金支付) 9、转院费用: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享受。 10、生活护理费:依据鉴定结论享受不同待遇分完全护理、大部分护理、部分护理三个等级。完全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享受。大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享受。部分护理:按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享受(基金支付)。 11、辅助器具费:按国家标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基金支付)。 12、市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基金支付)等费用。 二、特别提示: 1.享受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为前提条件;“全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系指劳动合同实际终止、解除时的上年度; 2.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10年以上(含10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全额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9年以上(含9年)不足10年的,按90%支付;以此类推,每减少1年递减1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额的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也要根据年龄折算,现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不再受年龄的影响,应全额享受。); 3.2013年8月19日起,重庆市范围内因第三人侵权所发生的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劳动者既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损害陪,即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可以兼得(原办法则不能兼得)。 4.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前述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部分、主张工伤赔偿的大致步骤 第一步、工伤的报告与工伤认定的申请:在工伤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填报《事故伤害报告表》;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通过电话、传真等方式及时报告。如用人单位未在前述期限及时报告,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书面申请。 第二步、劳动能力鉴定:在工伤认定作出后,及时向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不服,在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三步、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享受相关工伤待遇。如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九级工伤赔偿是9个月本人工资。若解除合同,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还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4个月和9个月重庆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重庆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五至十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者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或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而终止劳动关系的,自与用人单位按规定程序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与经办机构的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计发标准如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12个月、六级10个月、七级8个月、八级6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劳动关系之日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按五级60个月、六级48个月、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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