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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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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死亡时,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的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本人20个月的基本养老金。
陕西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国家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管理权限由有关机关或单位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一)挪用、截留、侵占养老保险基金的; (二)未将养老保险基金及其利息和所得收益全部存入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的; (三)用养老保险基金进行经营活动的; (四)擅自改变企业和职工缴费基数或者缴费比例的; (五)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 (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养老保险工作造成损失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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