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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付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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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付款时间卖房人不可以解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未约定付款期限,卖方也未曾进行催告,不能认定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也不能直接以此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判断买方是否迟延支付房款应当以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为基础。
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款,且在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未付款,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未约定解除条件,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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