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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海事请求具有船舶优先权: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 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船舶超载处罚是按照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觉定的。 定义:船舶超载泛指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核定载客人数载客,由于不可抗力,如在突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发生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 对于船舶经营人来说,超载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其忽略安全的行为必定产生危害后果。陕西紫阳县“12·17”沉船事故就是因为船舶超载而引起的一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典型例证。因此,对于反超载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船舶超载有其特殊性。就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的心理来分析,通常在管理者执法不到位的情况下,船舶经营人在短期效益的刺激下,或者出于船舶经营人间的相互利益的纠缠和攀比心理,即,“你超我也要超”的这种心理,一般都会选择超载,秩序一但被打破,超载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委托人或发货人由于生产资料的积累,为追求利润,迫切地需要把自己生产的产品销售出去,在与船舶经营人或承运人有合同关系的前提下,总是希望把自己生产的过剩产品尽可能多地销售出去,这样就为船舶超载创造了条件。作为收货方(通常指中间商)为追求二次交易的利润也迫切要求承运人和发货人尽可能多地交付货物,由于这几方的“积极推动”和市场泡沫等因素的影响,一个关系到船舶超载“屡禁不止、屡禁不绝”的问题就摆在我们的面前。
船舶超载泛指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人员。船舶超核定载重线装载货物和核定载客人数载客,由于不可抗力,如在突遇风、雨、雪、雾等恶劣天气时,其抗风能力和机动性大大降低,易导致船舶翻覆、搁浅、碰撞、发生机械故障等水上交通事故,造成人命财产安全的重大损失。 对于船舶经营人来说,超载可以带来短期的经济效益,但从长远来看,其忽略安全的行为必定产生危害后果。陕西紫阳县“12·17”沉船事故就是因为船舶超载而引起的一起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典型例证。因此,对于反超载的重要性有必要进行研究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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