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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t以一方名义所负债务应如何认定其性质,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一方个人债务司法解释以债务形成时所处的时间阶段作为切入点,分成结婚前所欠债务和婚姻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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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欠XXX的现金XXX元,由X方负责归还,与另一方无关。 2.…… (如果没有债务存在,请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如何债权债务问题。)
1、没有新婚姻法,这是媒体误读和省略导致的,只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二三。2、俗称误称的新婚姻法是指婚姻法司法解释三。3、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最高院对现行婚姻法的有效补充。解释指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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