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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
可以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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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合同的规定有无此款; 二要看公司有无规章制度。 如果有的话,可以。 否则,协议协商一致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8.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9.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不需要承担责任,劳动法没有禁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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