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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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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申请办理商标续展手续的,每一件申请应当向商标寄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的填写应规范,同时送商标图样十张,核准指定颜色的商标还应送原彩色商标图样,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并缴纳费用。其中应注意,报送的商标应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图样相一致,文字商标不应任意改变字体,否则,商标局将不予续展注册。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住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于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局依法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续展注册并公告,不符合规定的,驳回申请,不予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自上一次有效期满之日起计算。《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续展的次数没有限制。
(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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