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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在以下情况下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申请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判决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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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两者的含义基本相同,所以通常的说法就是“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如果说非要有区别,那么不妨认为,前者的范围大于后者,具体来说,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了1、再审的启动(上级法院指令、上级检察院或最高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申请被接受、院长认为原审有错提请本院审委会决定等方式);2、再审的审理;3、再审的判决(有实体意义上判决的如撤销原审裁判直接改判,也有程序意义上的,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等);4、以及原审法院(在再审法院作出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判决后)重新审理等过程;后者则只是指再审法院的再审审理过程(即前述2、3项)。个人理解,不一定正确,其实有时候二者就是一回事,有时候有前面说的区别,关键是要看具体的语言环境。
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五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是: 一、审判长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 二、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三、被告人.被害人陈述,公诉讯问被告人; 4、质证,申请人出庭,出示鉴定意见。 5、法官宣布辩论结束,被告人陈述; 六、法官的评议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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