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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对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已经立案的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
通常情况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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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中,当事人如果对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向已经立案的法院申请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应当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请求事项、事实和理由。具体说来,申请人就是离婚纠纷的被告;被申请人是离婚纠纷的原告;请求事项就是请求将离婚案件移送到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事实和理由需要写自己认为受诉法院对于自己的离婚纠纷没有管辖权,自己的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其他地方以及相关的法律依据。申请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书15日内提出异议,在15天之后就没有权利提出异议了,此时,视为被告同意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 2、只能向受诉法院提出。被告可以书写管辖权异议申请书,表明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不在受诉法院所在的区或县。
1、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依法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2、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依职权审查后认为本院无管辖权,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对于第一种移送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140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也即赋予了当事人对此种移送管辖提异议的权利。 对于法院的依职权移送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受移送的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其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即以指定管辖作为其救济程序,因此,无须再由当事人提异议。 (二)指定管辖,大多数学者认为其是法律赋予上级法院的权利,从维护上级法院权威的角度来看,不应赋予当事人管辖异议权。这可避免不同主体行使监督管辖权行为的交叉,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实现诉讼经济。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制度中的一项变通性规定,它包括两种情形,一是上级法院审理属于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是上级法院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管辖权转移,虽然主要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审理案件的分工和协调,但是其必然会导致一审法院级别的变化。而一审法院的级别变化,还会导致可能发生的二审之管辖法院的级别变化,从而影响到当事人的程序利益。若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有异议,其实也即对级别管辖的异议,而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是可以提异议的。因此,为切实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障其程序利益,应当允许当事人对管辖权转移提出异议。
通常情况下,诉讼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对受诉法院有管辖异议的,可以在答辩期间,即在收到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该递交“管辖权异议申请书”。法院未对当事人的异议进行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做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审查后,受诉法院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会做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如果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会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人民法院裁定结果不服的,还有权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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