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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对工伤鉴定书原件及其他相关资料原件应妥善保存,在发生工伤鉴定书原件遗失的情形下:一是可以委托律师到工伤认定办公室查询认定书资料;二是可以去到可以要求社保部门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三是可以到作出鉴定结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复印,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明。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鉴定书丢了,可以要求社保部门给你复印一份,盖上此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公章即可; 一、一般工伤鉴定等级的报告下来以后,一般是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本人、社保部门都各自有一份;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二十七条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在工伤等级鉴定书遗失怎么办这种情况下,到鉴定机构复印,加盖印章可作证据使用。 司法鉴定机构伤残鉴定意见书应当立卷归档,一般永久保存;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档案保管50年。受害人伤残鉴定意见书(结论书)丢失,可以到当初进行伤残鉴定的机构复印,由鉴定机构签署“复印属实”加盖印章,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江苏省司法厅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均为永久。 第二十六条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鉴定机构(或其所属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审判机关及侦查机关等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或复制司法鉴定档案的,查阅人应当出示所在单位公函和本人工作证。 律师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需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的,应出示律师事务所的调查函及律师代理或辩护的相关手续和律师执业证。 其他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查阅司法鉴定档案,应持司法机关证明函件及查阅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十八条查阅司法鉴定档案由鉴定机构派专人监督在鉴定机构指定地点阅览。经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卷内材料可以摘抄或复制。摘抄、复制的司法鉴定材料只限于原始文证材料及文书原本。鉴定过程中的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专家会鉴意见等不得摘抄、复制。档案一律不得带离阅览场所。复制的鉴定文件材料,由档案管理人员核对后,注明“复印件与案卷材料一致”的字样,并加盖鉴定机构印章。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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