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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有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是关键,例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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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关于申请延期仲裁的规定如下: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证明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按证明效力依次排列如下:1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2工资卡工资存折单位盖章确认的工资条或记录单位盖章的职工花名册;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4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5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6用人单位盖章的考勤记录;7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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