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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时交易双方为了达到减少税费的目的,便会签订“阴阳合同”,这是不可取的.阴阳合同不签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买卖双方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违...
1、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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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并非法律术语,其概念主要明确于《招标投标法》颁行之后。 “阳合同”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依据招投标文件签订的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主要特点为: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该合同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备案,形式合法。 与之相反,“阴合同”是双方为规避政府管理,私下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过合法的招投标程序且该合同未在建设工程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与“阳合同”相对比,主要特点为: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未进行备案或变更登记。
1、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即全部无效。2、为促成交易,即使现售合同上的价格条款无效,但其他条款与真实合同不抵触的仍有效,即部分无效。对效力的认定都是结合案情从这两条中拷量,最终确定一条,要么认定合同全部无效,要么仅避税价格条款无效其他条款仍有效。
从某种角度来讲签订“阴阳合同”确实会给买卖双方带来非正当的利益。但是双方也必须认识到,这其中的风险:一方面,如果有一方反悔拒不履行“高价”的“阴合同”,会给卖家带来很大困扰;另一方面,还暗藏这巨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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