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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并需要进行伤残评定的,必须在治疗终结后15日内,即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1...
2005年10月1日前,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主要由交通大队委托公安机关法医中心进行道路交通事故障碍鉴定,当事人相应调解或提起诉讼 但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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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质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伤残鉴定机构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也可以由当事人自行委托。 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须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评估结果确定后,应当出具书面结论,由检验、鉴定、评估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1、申请伤残鉴定,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 2、办案机关经审查准予的,由办案机关向申请人提供鉴定机构名单供申请人选择; 3、由办案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经选择确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4、由办案机关与鉴定机构签订委托鉴定合同书,明确鉴定的部位、要求、作出鉴定结论的时间等等。 5、申请人应当接受鉴定机构的身体检验,并提供医疗档案和相应的资料。
伤残评估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承担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估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对道路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估确定的过程。交通事故当事人因交通事故致残,需要进行伤残评估的,必须在治疗结束后,以书面形式向处理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伤残评估申请后30日内进行伤残评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警到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检查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实。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对当事人的生理和精神状况进行专业检查。鉴定结论应由鉴定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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