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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受理司法鉴定的主体(机构)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受理鉴定的机构必须是法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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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或机构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场所和章程;(二)有与所开展的司法鉴定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三)有不少于人民币50万元的注册资产;(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资格或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名。
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2、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3、有规范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4、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5、有明确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 6、有50万至100万元以上的人民币资金数额的证明; 7、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 8、有100平方米以上适合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的执业场所; 9、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未通过国家认证认可的应提交认证认可计划); 10、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3名以上专职司法鉴定人,鉴定机构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人员(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应有3名以上本省户籍鉴定人),其中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少于3人。
司法鉴定工作是法院审理、执行案件的重要环节之一,是为案件裁决和执行提供科学依据的重要保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文件精神,法院不再承担鉴定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鉴定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文件规定,基层法院司法技术科现职能转变为对外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等工作即在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中委托专门机构或专家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变卖和指定破产清算管理人等工作,并进行监督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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