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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免责条款的效力”部分的第九条规定: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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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赔偿的项目费用包括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受害人死亡的赔偿项目、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具体规定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中。但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保险公司针对医疗费用在交强险的赔偿是有限额的,保险公司最高的限额为一万元,如存在商业三者险的,医疗费也可以进行赔付,但医疗费用超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部分需要由肇事司机自己承担了。
这个要根据具体情况,以及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内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发生交通肇事后保险公司对包括医疗费在内的赔偿如下: 1、保险公司在保险理赔范围内承担理赔责任,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2、保险公司是对投保人(责任方)的赔偿责任进行理赔,伤者自行承担的赔偿责任部分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3、交强险:保险公司仅承担壹万元的医疗费,商业险根据投保人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确定最高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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