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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属于各自独立的罪名,但是,“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该加重...
拐卖妇女强迫卖淫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施诈、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刑法》第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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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拐卖妇女强迫卖淫应定性为拐卖妇女罪的加重处罚情形。 2、量刑标准是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4、法律依据;《刑法》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存在。 1、认定被告人实施强迫妇女买淫行为构成既遂还是未遂,总体上讲,应重点分析被告人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是否达到了强制被害人精神意志的目的。 2、强迫卖淫罪虽然是行为犯,但行为发展亦有一个过程,即必须达到一定程度时才构成犯罪既遂,其行为过程可分为:实施强迫行为、他人被迫同意、准备为他人提供性服务、开始卖淫、卖淫行为的完成等。 强迫妇女卖淫罪存在犯罪未遂。首先,必须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迫行为,通过这些手段,以达到强制他人精神意志的目的,在这一阶段上,犯罪正处于着手实施的程度,如果没有达到强制他人的目的,则仍属于犯罪未遂。其次,行为人的迫使行为使他人不得不同意卖淫,在这一环节上,行为人必须达到最终强制他人精神以逼其卖淫的目的,否则亦不构成既遂。 最后,被害人已被迫卖淫,在这一阶段,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已经完成,行为人的强迫行为已经发生预期效果,因而应当认定为既遂。
拐卖妇女罪包括拐卖双性人,我国刑法之中关于拐卖犯罪主体的行为,必须要满足拐卖的是儿童或者是妇女,故此时不包含双性人的,此时若是他人确实已经犯法,也不得以拐卖妇女罪论处,而是需要以拐卖人口的罪名判处其应该受到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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