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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你的问题法院竞拍经济适用房是否可以,为你做出以下解释: 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
法院是可以查封,但不能变卖或强制迁出。实际上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时法院须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给予相应的居住权,法院是执行不了的。2005年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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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是听不是太明白,但法律关系可以说清楚:1不具备享受经济适用房的享受了经济适用房是违法的,是无交往的;2你只说在03年之前分的福利房,"03年之前"范围太广,1900年是也03年前,2002年也是03年前,你说的不清楚,总之,在国家规定有福利房的情况下,分配福利房是合法的,当事人买卖也是合法的,合同的内容受法律保护;法院一审六个月,可以延长,二审三个月可以延长.
问题比较复杂,试分析一下:一是购买经济适用房得符合一定的条件,表弟买经济适用房,说明表弟符合条件.经济适用房一般不能转让,如果转让得将差价返还政府或卖给符合申请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其他人.表弟与表哥哥之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是否合法二表哥买表弟的经适房,是否已付款,是否已过户三是就是表哥符合条件,此房是表哥的个人财产,已成为遗产,由表哥的法定继承人之间分配.提示一下,协议书无效.
法院执行经济适用房是可以查封,但不能变卖或强制迁出。实际上只有一套经济适用房时法院须保障其基本生存权,给予相应的居住权,法院是执行不了的。 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的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上述两条虽然未明确排除唯一的一套住房被执行的可能性,但因其执行标准不确定,加上维护社会稳定的考量,导致法院很少对唯一的一套住房进行执行的。 2015年5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其第二十条明确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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